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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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趣尚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DOCTYPEHTML>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DOCTYPEHTML> //W3C//DTDHTML4.0Transitional//EN'>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0213执201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板桥坊村**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青岛趣尚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学星,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趣尚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一案的(2018)鲁0213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长 柳 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曲小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