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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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借款本金247752.33元及截至到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97584.98元,共计345337.3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借款本金247752.33元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11.6325%计算;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47752.33元及截至到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97584.98元为基数,按11.6325%上浮50%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对被告***、***的抵押房产(平度市青岛路6号10-1-202,抵押权证号:青房地预市字第20111001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