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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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85执658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关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5刑初7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刑事判决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0年2月27日、2020年7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 本案移送执行标的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5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9)苏0585刑初77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红星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陆澄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