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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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1630.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192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8。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元,原告***负担374元,被告***负担3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