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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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隆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维持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8)内058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8)内058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变更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8)内058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内蒙古创源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无锡市隆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533元”;

四、驳回上诉人无锡市隆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360元、鉴定费9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611元,合计179971元,由上诉人无锡市隆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3456元、上诉人内蒙古创源金属有限公司负担965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0-27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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