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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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4日起计算、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