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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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22民初1457号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曦,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姝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仲琼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