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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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昌吉市中兴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川1523执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