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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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巨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台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为731224.14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因交通事故致朱昌兴死亡超额垫支的费用16658.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1204元,减半收取560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品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