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O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O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2020年4月27日止,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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