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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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中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4841.62元,其中已支付200元;余款14641.62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中直接支付原告***12208元,支付被告***2433.6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1900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4733.62元,应承担诉讼费400元,故原告***应返还被告***2433.62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第一项中代为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