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昌吉市中兴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在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价值1200000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损毁、变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