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昌吉市中兴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在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价值1200000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损毁、变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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