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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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800元,由被告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