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 宁波欧诗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确认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欧诗来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三方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抵款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宁波欧诗来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