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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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川Q×××××号小型轿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444.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1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