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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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宁波皖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民初486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君宇,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皖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8024464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高田王街**。 法定代表人:黄林华。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643979362)。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翟雷。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宁波皖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于蕾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