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张家口佳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

二、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及车辆施救费及托车费、停运损失、鉴定评估费计171480元的30%,计款51444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计2166元,***负担1601元,***负担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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