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