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2020)冀068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一行“原告邢丽丽与被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义和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号:130681106203000249J)有效,原告享有坐落在“大李坟”1.72亩(一等地编码:1306811062030001065,四至:东至沟渠,西至曹甫礼,南至刘卓,北至刘振民)承包地的经营权。”补正为“一、原告邢丽丽与被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义和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号:130681106203000249J)有效,原告享有坐落在“大李坟”1.72亩(一等地编码:1306811062030001065,四至:东至沟渠,西至曹甫礼,南至刘卓,北至刘振民)承包地的经营权。

二、原告享有坐落在“村北地”1.72亩(一等地编码1306811062030000162,四至:东至道路,西至沟渠,南至刘宏民,北至村集体)承包地的经营权。”。

审 判 长  陈怀南

人民陪审员  王园园

人民陪审员  李广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渠少涵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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