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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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0)冀068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一行“原告邢丽丽与被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义和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号:130681106203000249J)有效,原告享有坐落在“大李坟”1.72亩(一等地编码:1306811062030001065,四至:东至沟渠,西至曹甫礼,南至刘卓,北至刘振民)承包地的经营权。”补正为“一、原告邢丽丽与被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义和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号:130681106203000249J)有效,原告享有坐落在“大李坟”1.72亩(一等地编码:1306811062030001065,四至:东至沟渠,西至曹甫礼,南至刘卓,北至刘振民)承包地的经营权。 二、原告享有坐落在“村北地”1.72亩(一等地编码1306811062030000162,四至:东至道路,西至沟渠,南至刘宏民,北至村集体)承包地的经营权。”。 审 判 长 陈怀南 人民陪审员 王园园 人民陪审员 李广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渠少涵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