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从2018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从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以上两笔借款计算所得的利息应扣减已给付的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