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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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平县鑫塔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8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2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名下3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名下3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安平县鑫塔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4万元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