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包头市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头市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29570.38元;

二、被告***、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包头市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9038.06元的利息,自2020年4月7日起至上述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包头市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60532.32元的利息,自2020年4月8日起至上述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2000元;

五、驳回原告包头市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2元,减半收取计3242元,由原告包头市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2元,由二被告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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