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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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康绿蔬菜有限公司 绍兴市人民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 诸暨市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拖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77730.53元,扣除被告***垫付的3800元,尚应赔偿273930.5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评估费1200元,款已付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3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受理费5737元,依法减半收取2868.50元,由原告***负担268.50元,被告***负担2600元。重新鉴定费156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