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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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29889.9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按月利率6.016‰计付,从2019年5月10日起至此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024‰计付),利随本清。 申请费9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