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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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总医院
平乡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824.82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997.24元,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6.3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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