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4民初2957号 原告: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LQ961B(1-1)。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杰,系该公司风险审批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泽科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廷兴 书记员冯灿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