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4民初2957号

原告: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LQ961B(1-1)。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杰,系该公司风险审批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泽科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廷兴

书记员冯灿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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