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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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01民初137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 负责人:陈大鹏,系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越,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廖韬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麒颖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