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解除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就案涉合肥海润办公楼及宿舍楼工程项目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7年5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合同; 二、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9410869元及利息(利息以17941086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 三、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233520元; 四、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179410869元范围内享有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728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9975元,由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6753元;鉴定费110万元(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额预付),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万元,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