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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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原告已预付,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