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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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82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12日为67531.84元,2020年3月13日起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 2、若被告***不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对抵押物即位于柳州市[柳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用于受偿上述债务; 3、被告***支付保全费4958元给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676元,减半收取633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