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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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19日为24122.61元,2020年2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53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