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象州镇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光明第二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6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象州镇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光明第二村民小组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