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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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12172号 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免交或缓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荣鑫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智林 书记员邓雪琴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