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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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鸿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潭县冶力关胜海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临潭县冶力关胜海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临潭县冶力关镇堡子村新建三层楼房(未办理产权证)及土地(土地证号:潭国用(2005)第0279号)。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对查封房屋及土地出租、买卖、抵押、过户。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靖县鸿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