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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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11534元,合计71534元。 二、由被告***偿还原告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1.85‰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