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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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偿还其代偿侯廷华的借款500000元,并按年息6%支付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