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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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陕0323执183号之一 肖海峰、张敏: 你们与刘***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32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交法院案件款、利息、诉讼费合计112500.00元 交法院案件执行费1587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蔡镇分理处 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265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