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24民初1549号原告:何召兵,男,1978年1月9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24民初1549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4月底仍未支付的108000元利息;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70万元本金自2019年5月至实际还款日以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开发周至县XX园的名义分别于2012年11月、2015年7月1日、2015年11月11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40万元、20万元,约定利息2%。2016年11月9日经双方结算,原10万元、20万元借条作废,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30万元月息2%的借条及168000元利息的欠条。被告***仅支付过21万元利息,2019年4月25日原告无奈将被告起诉至周至县人民法院,此时利息已累计至308000元。二被告找到原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在返还20万元利息后向原告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对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再未还款并一直推诿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如上诉讼请求。***辩称,借款经过及金额正确,被告已归还本息57.80万元,但还款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对原告提交的明细均认可,被告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答辩意见同被告***。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质证,对双方认可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以开发周至县XX园的名义分别于2016年11月9日、2017年7月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40万元,约定利息2%,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截止2018年8月,被告***共清息21万元。后被告***及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就未还本息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落款载“担保人:***还款人:***收款人:***”。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4月底仍未支付的108000元利息,支付70万元本金自2019年5月至实际还款日以月息2%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6年11月9日、2017年7月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4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并另在《还款保证书》中约定最迟还款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故被告***应按时还本付息。现借款已到期,原告称被告共清息21万元,未归还本金,被告对此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7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双方约定了借款月利率2%,被告***应自借款之日支付利息,即自2016年11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以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以本金40万元支付利息,其中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1万元;因被告***以“担保人”名义在《还款保证书》签字,并约定“以上所写的两条如到最后期限未给,由***负责”,故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1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1万元;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940元,由被告***负担(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轩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路雯书记员王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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