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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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24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0‰计算,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为从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元,由被告***负担600元,由原告***负担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