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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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97707.34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21232.20元,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39元,由原告***、***负担2724.14元,被告***、***负担11714.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411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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