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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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元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