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 贵溪博远金属有限公司 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告贵溪博远金属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贵溪博远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贵溪博远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四、被告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贵溪博远金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四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溪博远金属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被告贵溪博远金属有限公司、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