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借款本金12317.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6日起按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支付借款截止2020年2月15日产生的利息2572.89元、费用1637.94元共计4210.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