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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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8601.7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公司逾期利息2793.93元,并以78601.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68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违约金总额以不超出11529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