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842943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8429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担保费5376元; 六、被上诉人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347.8元、保全费50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3.6元(***均已预缴),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3.6元本院予以退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3.6元,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