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842943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8429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担保费5376元;

六、被上诉人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347.8元、保全费50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3.6元(***均已预缴),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3.6元本院予以退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3.6元,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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