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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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焱宝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41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焱宝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的利息11,985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焱宝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以本金1,410,000元为基数,每月按照贷款本金的2%计算,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焱宝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焱宝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险费损失1,822.69元; 六、若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五项还款义务,原告芜湖焱宝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就被告***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彩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71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