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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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返还被告位于××县的自建房院(连同厂房)一座,厂房内现存成品、原料、包装由原告自行予以处置, 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9500元。 以上履行内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