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返还被告位于××县的自建房院(连同厂房)一座,厂房内现存成品、原料、包装由原告自行予以处置,

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9500元。

以上履行内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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