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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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602执721号 高培茂、戴秀梅: 你与魏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60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高培茂、戴秀梅一次性偿还魏志刚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9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316元。 如未按期履行,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开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 账号:04850001040005729 行号:103169085009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人:罗法官联系电话:0349-5990579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