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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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天瑞牧业有限公司 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367,400元,共计727,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6元,减半收取6,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45元,由被告***负担5,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