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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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静县三河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本金16,900,000元,以及截至2019年9月30日剩余的利息4,148,000元; 二、被告和静县三河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支付以借款本金16,9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年03字20269号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计算); 三、被告和静县三河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付律师代理费634,458元; 四、被告***对以上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87元,减半收取计78,843.5元,由被告和静县三河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